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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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8日)
第 10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