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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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8日)
第 11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