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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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8日)
第 15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