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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8日)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學校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