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8月28日)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