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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16 條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不在此限。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時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