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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