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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12年05月09日)
第 20 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