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