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