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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