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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 104年06月10日)
第 15 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