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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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 104年06月10日)
第 20 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