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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 104年06月10日)
第 6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