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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