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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100 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