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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