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二 節 退休給付 ( 112年01月11日)
第 31 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