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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一 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 112年01月11日)
第 52 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