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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