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1月11日)
第 61 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