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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112年01月11日)
第 82 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