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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93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