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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 109年04月29日)
第 6 條
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一、增減獎金類別:獎金之定義與目的、發給條件、程序、數額與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調整理由、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