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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及續發 ( 112年10月20日)
第 112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比照銓敘部公告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