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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及續發 ( 112年10月20日)
第 114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者,於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均適用之;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