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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及續發 ( 112年10月20日)
第 117 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