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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 112年10月20日)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雇員,指依原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編制內雇員;所稱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之一所定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或支領警佐待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