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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20日)
第 126 條
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

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