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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20日)
第 129 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