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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 112年10月20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