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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 112年10月20日)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