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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一 節 退休要件 ( 112年10月20日)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傷病:
一、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
二、遭受外來之暴力。
三、遭受感染,引發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