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經服務學校舉證該教職員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二、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舉證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時,應檢同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事證資料、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