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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一 節 退休要件 ( 112年10月20日)
第 26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應由教職員檢齊其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學校併同申請文件,送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