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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二 節 退休給付 ( 112年10月20日)
第 43 條
教職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薪級或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均薪額。
二、由主管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