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按亡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休金之基數,並以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應包括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支給之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差額。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者,其基數應依亡故退休教職員亡故時之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一倍計算並一次發給。
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發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