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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申請及領受 ( 112年10月20日)
第 58 條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