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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 112年10月20日)
第 65 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