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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五 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 112年10月20日)
第 66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