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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一 節 撫卹原因及認定基準 ( 112年10月20日)
第 67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因公死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情勢要件:指執行搶救災害(難)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
二、奮勇要件:經服務學校舉證亡故教職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