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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一 節 撫卹原因及認定基準 ( 112年10月20日)
第 68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前項所稱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及罹患疾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