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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10月20日)
第 7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教職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審定之原月撫卹金領受比率,繼續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職死亡之教職員,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申辦延長給卹案時,仍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