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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10月20日)
第 82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勳章,限於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限。

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

亡故教職員遺族依前四項規定申請勳績撫卹金者,其因公死亡撫卹由服務學校詳實填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後,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