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10月20日)
第 84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減除已領月撫卹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適用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並應將已領之年撫卹金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