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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三 節 撫卹之申請及審定 ( 112年10月20日)
第 90 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主管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