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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 112年10月20日)
第 91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學校轉發退休教職員、資遣教職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學校。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