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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 112年10月20日)
第 93 條
資遣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教職員並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