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核銷 ( 112年10月20日)
第 96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