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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12年10月16日)
第 17 條
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一次退休(職)金、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領受人資格查驗,準用本辦法規定。